一、拘留和逮捕的关押地点
拘留可能是拘留所也可能是看守所;逮捕在看守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在拘留所执行。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二、逮捕和拘留的区别有哪些
拘留和逮捕的区别有:
1.执行地点不同。刑事拘留的执行地点在拘留所,而逮捕的执行地点在看守所。
2.决定机关不同。刑事拘留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逮捕的决定机关是检察院和法院。
3.羁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最长只能羁押三十七天,而逮捕后的羁押期最长可以达到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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