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最终决策权归属于司法机关。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皆有权力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当公安机关启动刑事侦查程序之后,倘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便可依法要求其实施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同时也有权作出对其进行取保候审的决定。而在案件被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或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期间,同样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