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利民事利益的区别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民事权益是公民或者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民事权益即为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由此而来,民事权利即为民事主体依据民法而取得的为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
二、其他组织有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主体应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三类。而《民法典》明确的民事权利能力主体只有公民和法人,个人认为这是受到当时立法技术和条件限制,主要是受前苏联民法理论影响太深采用民事主体二元定位的缘故,加之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作为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缺位。随着社会发展,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立法上已经逐步突破了《民法典》对民事主体的二元定位,例如《民法典》中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谁有民事权利能力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但它不是具体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仅仅是一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或可能性,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是一直存在的,但具有这种资格的主体要享有某项实际的权利,还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参加到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
特点是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统一性、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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