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不交诉讼费吗
时间:2023-02-22 02:00:13 1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交诉讼费。到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的,应该交纳案件受理费用50到100元,另外还要承担法院进行公告送达的公告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的,属于第十三条第

(二)项的其它非财产案件,应交纳交纳案件受理费用50到100元,另外还应该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公告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宣告失踪的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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