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的规定,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发生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
又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54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综合上述规定,该厂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费,虽然在规定的限额内,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有关劳动保护支出的规定,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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