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有哪些事项要注意的?
时间:2023-08-05 08:01:42 2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管辖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调解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3、诉讼中的举证问题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这些证据包括:1.能够证明自己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2.如果对方有过错的话,能证明对方过错的证据3.证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证据

4.如果要争取小孩的抚养权时,则需证明自己有抚养能力的证据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所以双方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是否办理离婚的,国家在法律上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发生因一时冲动而导致后期发生后悔的情况,在具体的适用中,应当基于实际来进行处理。

缓刑在执行时有哪些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缓刑在执行时要注意的是:1、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关键是该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有不予关押不会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2、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要由人民法院来决定;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原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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