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程序终结的含义是什么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日本破产法和德国破产法大多将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分为破产分配终结、因强制和解的成立而终结和因破产废止而终结。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也将破产程序的终结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因调协成立而终结;
二是因最终分配而终结;
三是因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终止而终结。
二、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
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范本
申请人:______公司清算组负责人:____________组长
本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依法裁定____________公司破产还债,现该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已经结束,债权人会议讨论通告了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清算组提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破产程序。根据______法(条例)第___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二)诉讼费______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三)清算组应继续履行其法定职责。
审判长: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书记员:__________
三、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
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根据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等等。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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