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农民雇佣工死亡赔偿由雇主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农民工在工地施工过程中死亡情形发生之后,首先需要确定一下死亡的原因,若是由于建筑工地的安全设施不到位,那么雇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若经过专业认定之后,确定死者是由于并不遵守施工的相关规定,那么死者家属有可能就不能获得赔偿金。
农民工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三)食宿交通费: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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