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连南瑶族自治县兽药经营许可(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12-07 06:12:57 2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具备兽药经营条件,兽药GSP现场验收合格:a.开办企业须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并取得兽药GSP验收合格。b.经营场所面积和仓库面积均应不少于30平方米。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另设置兽用生物制品专库,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含冷库面积,但不含经营非生物制品的兽药仓库面积),冷库容积不少于15立方米(含2-8℃冷藏库和-15℃以下的低温库)。经营鸡**克氏病等细胞结合型活疫苗的,要具备相应的液氮贮存条件;专门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可以不设置零售柜台、货架等设施,但其办公、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仓库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仓库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c.最少具备3名人员,分别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经营企业必须具有助理兽医师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或具有兽药、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如需开具处方的必须具备执业兽医师资格。d.必须有进销存台账,并使用电脑记录。e.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且布局合理,相对独立。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f.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g.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h.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乌的设施、设备;(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i.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2)针对验收报告中提出的缺陷项目整改完毕。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连南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兽药经营许可证(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1个工作日)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科技和农业局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或科技和农业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兽药经营许可证(不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制作证件(1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窗

口或科技和农业局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连南县三江镇团结大道县行政服务中心大楼12层1209室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南瑶族自治县科技和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十二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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