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权利义务
票据权利义务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是票据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
票据是在市场交换和流通中发生的,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地说,在财产(商品、货币及其他财产权利)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财产方面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就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和表现出来,以保障双方实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票据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
二、票据权利的时效
1.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票据法》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权利只能在票据当事人中行使,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持票人有权向处于自己前面的任何票据活动阶段的当事人追索,而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同时出票人签发票据时必须将必须记载事项填写在票据上,之后该票据上所确定的票据种类、金额和支付日期等,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否则被更改的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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