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应保持其独立性,不得同时担任其他任何职务。换句话说,监事会作为公司法定的内部监督机构,这一角色是必不可少的且具有强制性的,监事理所当然地必须全心全意投入到这一重要职责中,而无法兼顾其他职务。同样,公司的经理和执行董事也不能身兼两职,即既要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又要承担起监事的责任。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监事在任职期间,是不允许再担任其他职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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