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倘若配偶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在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之外负担了债务,那么这些负债便不会被视为是两性共同承担的责任,理应由对应一方独自承担。
然而,若债权人均能提供证据表明这笔债务真实地用于了夫妻两人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运营或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表达的话,那么这类债务亦将被视为两性共享的责任,从而需要两位当事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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