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属于交通事故,尸检不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必要程序。需要验尸的具体事项:
1.当事双方对死者死因有疑问,或者办案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在死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2.必须经过死者家属同意;
3.如果该交通事故涉及到刑事责任,则公安机关有权不经过家属同意直接解剖尸体。
因此验尸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来处理。相关规定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对需要检验的尸体,应当从事故现场调查结束起三天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受具有相应权力或管理职能部门或机构,对尸体进行检验鉴定。该机构遵循真实的数据或者认定依据、相关的经验和证明提出客观、公正和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技术意见,这将作为委托方处理相关矛盾或纠纷的证据或依据。
2.如果认定机构在检验中认为需要解剖尸体的,需要联系其家庭成员,签字同意后方可。调查后证实为无名尸体且需要解剖检验的,必须向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或者更高一级的公安机关所属的交通部门进行报告,经负责人的批准后方可解剖。
3.检查验证尸体过程结束后,交通部门应当通过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通知死者的家庭成员在十天内来办理丧葬事宜。没有意外事故或者不能克服的障碍导致超过时间办理死者后事的,应当备案在册,并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安机关直接处理尸体,超过存放时间的所以费用则由死者的家庭成员承担。
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如何处理呢?
1.如果在道路上发生了没有引起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受伤死亡的这种情况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该事故达成一致结论的,应当记录好交通事故发生的相关信息、当事人双方的信息、车辆相关信息及图片等,共同签字后撤离现场,自行去协商赔偿的事情;有争议的可以报警请求交警快速处理。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共交通设施损坏毁灭的,驾驶人不得驶离,但是为了不干扰正常的交通,可以在报警后把车辆转移到不阻碍正常交通的地方等候。
3.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自勘查现场起10日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4.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内向公安机关的交通部门提出书面调节的申请,时间一定是要在收到交通事故的认定书之日起10天以内。涉及因为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在相关部门组织下的协商,将从处理丧葬结束起开始;涉及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受伤或残疾的,协商从治疗结束或者认定为残疾那天开始;涉及因为交通事故引起物质财物毁坏丧失的,协商从明确毁坏那天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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