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是使用的范围不同、提起诉讼的要求不同、审理人员的组成不同、审理期限的不同等等。简易程序不一定是一审终审,对于案件比较重大的情况下的,当事人不服的,是可以提出二审的。
一、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是:
1.适用范围不同。《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2.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只有在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口头起诉。
3.审理人员组成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4.审理过程要求不同。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
5.审理期限不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长。
二、简易程序是不是一审终审
简易程序不一定是一审终审。案值比较大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对简易程序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上诉的,还要进行二审。一审终审是审级制度的一种。案件经过一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在实行一审终审制时,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确定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上诉。
三、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二十日或一个半月。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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