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般的情况来看,商品房销售广告与宣传资料仅仅属于要约邀请的范畴,并不足以构成完整的合同条款,自然也就无法对合同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我们不能轻易地将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等同于合同内容来理解和对待,否则可能会导致购房者面临相应的风险和损失。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开发商发布的宣传广告也可以视为要约。但是这种情况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开发商的宣传广告必须是针对其开发规划范围之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详细说明和承诺的;
其次,这些说明和承诺必须具备明确性和确定性,并且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以及房价的最终确定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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