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写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结论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时,验收结论应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说明不合格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规定的施工质量标准,工程技术经济资料齐全,签订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2)总监理工程师即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3)对于基础和基础、主要结构和分区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总监在完成单位工程竣工后,应进行验收
(4);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估,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5)施工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包括分包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6)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5日)将竣工报告及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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