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消保维权工作系列评选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20:03:58 4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扬府办发[2003]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精神文明办公室、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扬州市消费者协会《关于开展消保维权工作系列十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一日

为隆重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十周年,激发各级从事消保维权工作人员的事业心、使命感和责任感,表彰十年来在消保维权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打造诚信扬州,促进扬州维权事业的深入发展,经研究决定于2003年8月份在全市开展系列消保维权十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十佳评选领导小组

二、系列十佳名称

三、先进集体和个人条件

先进集体:

1、认真宣传贯彻《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2、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构,有专人从事消保维权工作;

3、领导重视消保维权工作,支持消费者协会和相关部门开展各项维权活动;

4、单位在社会上有一定的信誉度,有较好的消保维权工作的实绩。

先进个人:

1、认真学习、执行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2、爱岗敬业,努力钻研业务,工作勤恳扎实,开拓创新能力强,有显著的工作成绩。

3、具有较高的文明素质,清正廉洁,办事公道,受到消费者和单位好评,并在当地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4、关心集体,团结同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四、评选方法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此次评选条件,以县(市)区为单位推荐产生候选人,名额分配见附件1。

组委会将各县(市)区推荐的候选单位和个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由评选领导小组审定,最终产生我市系列十佳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评选步骤

8月份进行宣传发动,9月10日前各地推荐候选单位和个人,报送相关材料,9月15日前媒体公示,9月底公布评选结果,年底召开颁奖大会表彰。

六、评选要求

1、各地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系列十佳评选活动,成立相应的机构,严格依据评选条件,择优推荐系列十佳候选单位和个人。

2、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先进性,十佳诚信单位只能在市消协表彰的诚信单位和消费者满意服务单位中产生;十佳维权监督站和投诉站只能在市和县(市)区命名的监督站、投诉站中产生,命名的时间须在两年以上。维权十佳先进单位和个人须在全市各级消费者协会、各级工商部门、各行政执法部门、各新闻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中产生;维权十佳先进个人须具有从事两年以上专、兼职维权工作的正式人员,凡获得十佳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3、申报的候选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填写《推荐表》,并附10份事迹材料,字数2000字以内(题目用三号黑体字,正文用四号仿宋字,A4纸打印),免冠一寸照片3张,由各县(市)区政府办、文明办;各直属工商局、分局和消费者协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OO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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