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管辖的划分依据主要分为2种,第一种,按照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进行划分,根据公、检、法等机关在刑事诉讼种的分工不同和各自诉讼职能的不同划分管辖范围。第二种,按照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来划分,一般情况下,案件复杂的、重大的就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公务人员犯罪的,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如何划分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
1、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我国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但由于各自的性质和诉讼职能不同,划分管辖必须与之相适应。
2、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这些情况也是划分管辖的重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为了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执行这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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