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是否发生性关系
时间:2023-03-15 13:00:22 25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强制猥亵没有发生性关系,强制猥亵主观上不具有发生性行为的目的。行为人以通过性器官接触以外的其它行为来达到性满足,是针对妇女实施的能够使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受到性欲上的刺激、兴奋以及满足的除性交以外的性行为。强奸和强制猥亵都属于性侵害,两罪侵犯的都是受害人的性自由权,但是两者又有着不少的区别。强奸的行为人,是采用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强制猥亵的行为人,采用的同样是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为了追求性的刺激,强制和受害人进行性行为以外的身体接触。

一、猥亵和强奸的区别有什么

猥亵和强奸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虽然两种罪行都侵犯了性自由权,但强奸罪侵犯了妇女拒绝性交的自由决定权。强制猥亵罪侵犯了性交以外性权利的自愿选择;

2、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包括14岁以上妇女和14岁以下儿童。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这与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对于强奸男性的行为,只能定义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是14岁以上的人,猥亵14岁以下儿童的,定义猥亵儿童罪。可见,强制猥亵罪不限于性别,男女都可以成为犯罪对象;

3、客观上,不同的强奸罪客观上表现为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使妇女处于不敢、不能、不知道如何反抗的状态,强奸妇女。强制猥亵罪是指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但没有性行为;

4、主观上不同的强奸罪是故意与受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强制猥亵罪是故意侵犯性交以外的性自由。也就是说,强奸罪有通奸妇女的目的,而强制猥亵罪没有通奸的目的。

二、卖淫和强奸是什么情况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由于本罪在客观上亦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迫被害人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故与强奸罪就有了若干相似之处。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一)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与公民的人身权利强奸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二)二者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既可以是女性,又可以是男性强奸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女性。(三)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本罪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为了获取钱财而强迫他人卖淫奸罪的行为人则是为了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为使被害妇女从心理上消除贞操意识,而先对妇女实行强奸,然后逼其卖淫,是定强迫卖淫罪还是以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此,我国学者有不同看法。但由于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4项已把“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明确规定为强迫卖淫的严重情节之一,故此种情况下,对行为人以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即可。但是,如果被强奸的妇女并未被迫卖淫,则应对强奸行为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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