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与性关系:本质区别何在?
时间:2023-07-04 19:32:19 3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强制猥亵没有发生性关系,强制猥亵主观上不具有发生性行为的目的。行为人以通过性器官接触以外的其它行为来达到性满足,是针对妇女实施的能够使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受到性欲上的刺激、兴奋以及满足的除性交以外的性行为。强奸和强制猥亵都属于性侵害,两罪侵犯的都是受害人的性自由权,但是两者又有着不少的区别。强奸的行为人,是采用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强制猥亵的行为人,采用的同样是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为了追求性的刺激,强制和受害人进行性行为以外的身体接触。

什么强制猥亵

强制猥亵是一种法律罪名,其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强制猥亵罪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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