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讨论了违约金约定过高的问题。根据该段内容,如果违约金超过所造成损失的30%,则可以将其认定为约定过高。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适当减少,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此外,该段内容还强调了不主动干预的原则,即在为国家及社会公益目的而主动干预时可以被接受,但应以不主动干预为原则。
若违约金超过所造成损失的30%,则可将其认定为约定过高。违约金约定过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进行适当减少。对于过高违约金的法律干预,应确立以“不主动干预”为原则,以为国家及社会公益目的而主动干预为例外的机制。
违 约 金 过 高 如 何 处 理 ?
违约金过高如何处理?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根据《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5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违约金,但是增加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当事人预先约定的最高限额,也不得超过弥补过分损失后的剩余部分。
因此,当事人应当谨慎约定违约金,并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如果违约金过高,当事人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或增加违约金。
根据《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另外,根据《民法典》第5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违约金,但需注意最高限额和弥补过分损失后的剩余部分。因此,当事人应当谨慎约定违约金,并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如果违约金过高,当事人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或增加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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