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代理纠纷如何解决
保险代理在运作中,由于多种原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在解决这些冲突时有几种方式可以选择:
1、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利、互谅、尊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纠纷相互沟通,友好协商,最后达到消除双方的矛盾的目的,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方法。这是保险代理合同纠纷的最常见的处理方式。
2、调解解决
调解解决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信赖的第三方出面,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并听取双方的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使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调解一般是在双方无法通过自行协商消除分歧时采用。调解人一般选取处在中立地位,具有一定权威的第三方。保险代理纠纷的调解人一般由保险行业协会或其它中介机构承担。
3、仲裁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定,将争议事由交与第三人(仲裁)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双方应保证承担因此确定的责任和自动履行裁决。
4、诉讼
当前面的处理方法都失效时,可由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包括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法律纠纷中的活动。诉讼方式在解决合同纠纷中具有最高权威性,但这一方式只在纠纷双方矛盾激化,并不可调合时才采用。毕竟诉讼方式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会极大地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公众形象,所以当事人应当谨慎使用。
二、保险代理的原则
为使保险代理人行为规范化,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对其展业活动规定有一系列的展业规则。主要内容包括:
保险代理人只能为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亦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强迫或引诱误导投保人,挪用或侵占保险费等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代理人不利从中提取代理手续费。另外,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代理人委托,登记,撤销档案资料,同进度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
三、保险代理的作用
实际上,保险代理制的实施,保险代理人的出现,为完善保险市场,沟通保险供求,促进保险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说:
第一,直接为各保险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险费,并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据有关资料介绍,目前,我国通过各种保险代理人所获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占保险业务总收入的50%左右,而湖北省保险费收入的60%是通过保险代理人获得的。
第二,各种保险代理人的展业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覆盖了城市乡村的各个角落,为社会各层次的保险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快捷、最直接的保险服务,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第三,直接、有效地宣传和普及了保险知识,对提高和增强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
第四,保险代理人的运行机制,对保险公司尤其是对国有独资的中保公司的机制转换,有着直接和间接的推动作用;对领导有启发;对员工有触动。大家都从中深刻地认识到,中保公司必须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机制。另外,保险代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它的发展能容纳大批人员就业。日本从事保险代理的人,约占国民的1%.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不断兴旺发达,保险代理人的队伍将日益扩大,从而在安置就业方面,将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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