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买卖的过程中,如出现延迟交房的现象,虽然从法律层面看这种行为并未违反任何规定,但是却已经构成了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如果在经过有序、规范的催促以后,开发商能够在合理期限之内以积极的态度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话,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虽然买方不能够直接选择解除合同,但是仍然保留着向开发商进行索赔的权力,以弥补自身因延期交付而遭受的损失;
然而,如果在经过同样的催促之后,开发商仍然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交房手续,并且也没有给出恰当的解释或者理由来澄清这一问题的话,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买方便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同时所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都将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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