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担保债权优先吗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是具有优先受偿性的。
二、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三、担保债权和破产费用哪个优先
一般来说是破产费用优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一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两类权利在破产程序中都享有优先权,但对应的债务人清偿财产范围不同。担保债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原则上应当优先从无担保的财产中支付。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与物权担保债权之间在清偿方面的矛盾,如债务人全部(或几乎全部,下同)财产都被设置物权担保时,担保物的变价款能否用于对破产费用包括律师报酬以及共益债务的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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