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公安机关都可以管辖。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的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颠覆国家罪的立案标准
犯有此罪的行为人若从推翻某些地方人民政府开始,企图逐步做到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篡夺国家领导权,最终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政权”又可以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无论有无危害结果,只要查明行为以颠覆国家政权为目的,进行了秘密谋划活动,就构成本罪。
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政权的稳定。
犯罪主体有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三种类型,着重惩处首要分子。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分别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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