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犯罪中,如何处理中止行为?
时间:2023-11-20 22:02:50 3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犯罪中止的处罚较轻,如果未造成损害,则免于处罚,如果造成了损害,则应当从轻处罚,段某参与策划共同犯罪,虽然自动退出,但未阻止其他共犯的犯罪行为和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整个共同犯罪已属既遂,不存在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如果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于处罚;如果造成了损害的,应当从轻处罚。也就是说,对于犯罪中止的处罚,要是没有造成损害的话,则就免除处罚;要是造成了损害的话,那么应当减轻处罚。可见我国对犯罪中止是比对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处罚都轻的。【案例】2005年3月23日晚,段某伙同曾某、陈某、袁某持刀前去寻找以前结怨的邱某报复末成。次日,邱某托人打来电话约定双方在县城一店内和解。当晚7时许,段某、陈某、曾某、袁某四人各带一把西瓜刀前往。在快到店门口时,邱某刚好从店里出来,段某见状走到一边,陈某、曾某、袁某三人则持刀上前追砍邱某,邱当即被砍倒,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解析】就本案而言,段某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已事先和其他同案犯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达成意思一致,准备一起去实施犯罪行为,要对邱某进行报复,并同其他人一同携刀前往作案现场,段某主观上的共同犯罪故意明显。之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段某虽自动退出,未亲手实施犯罪,但其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他共犯的犯罪行为和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整个共同犯罪最终得以完成,并导致邱某死亡的重大后果,整个共同犯罪已属既遂,不存在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因此,段某单个的退出不能影响整个共同犯罪既遂的定性。而且,由于整个共同犯罪已属既遂,也就不存在个犯的犯罪中止问题,不能片面将段某的行为独立于整个共同犯罪之外去分析。从因果关系方面来讲,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段某是共同犯罪的成员之一,事先参与了对整个共同犯罪的谋划,并一起带刀前往作案现场,不能否定其与案发后果的因果关系,段某理应对其参与谋划的整个共同犯罪及其后果负责。当然,在量刑时应考虑段某自动放弃砍人的情节酌情从轻对其处罚。

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预备、实行或未实行终了阶段,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从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一般为: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预备、实行或未实行终了阶段,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从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一般为: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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