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是及时,共同犯罪的暂停可以发生在犯罪准备阶段和犯罪实施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之前。但一旦犯罪结果发生,无论其结果是由所有共同犯罪者的行为还是部分共同犯罪者的行为造成的,共同犯罪即遂,都不能暂停。这是时间条件。所有共犯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可以停止可以继续下去并产生犯罪结果的行为,可以建立犯罪中止。
贪污共同犯罪认定应遵循的规则是什么
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参照1997年11月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于共同盗窃的解释,认定共同贪污犯罪中共犯所负责的犯罪总额可遵循以下三条规则:
1、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预谋以及组织所得的全部贪污的总额负责;
2、贪污罪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对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贪污的总额负责;
3、贪污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对其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负责,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4、就数额认定而言,共同贪污犯罪与共同盗窃犯罪不应有实质性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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