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人事厅(局):
现将《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与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联系(010-64906170转303,64906324)。
附件:
1、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2.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管理号编号规则
3.证书补发申请表
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
2006年12月19日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
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2004年第3号令),人事部、交通部印发的《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1号),以及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关于更换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7〕85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手册》(人职字〔1997〕20号),结合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书管理工作在人事部的综合管理、指导下,由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评价中心)具体负责。
第三条评价中心根据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打印《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见附件1),加盖印章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送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考生人事档案。
第四条评价中心统一打印证书并加盖印章后,委托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发放,同时将获得职业水平证书人员名单分别抄送省级人事、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建立证书发放管理制度,每年在收到证书2个月内将发放情况分别报评价中心和省级人事、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中心将当年证书发放情况报人事部。
第六条证书收费按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证书号码分为两类,一类是证书印制序号,补办、换发证书时原号作废;一类是证书管理号,是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持证人信息查询的编号,补办、换发证书时仍使用原证书管理号。证书管理号全国统一编制(编号规则见附件2)。
第八条因证书遗失等原因需要补办或更换的,按属地原则,由个人填写《证书补发申请表》(见附件3),并采取登报挂失等相应措施,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审核汇总、提出意见,报评价中心统一办理。
第九条补办或换发职业水平证书的,按规定交纳证书成本费。
第十条因各种原因作废的证书,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收回并送评价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在当地登报声明作废,并说明原因,报评价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评价中心在交通职业资格网(www.jtzyzg.org.cn)上公布证书发放程序、发放情况,并提供证书有效性查询等服务。
第十二条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审核考生报考资格,对以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证书的,报评价中心宣布证书作废,考生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严明证书管理工作纪律,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学历
学制
学位
专业
毕业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
工作单位
现有专业技术职务
现有专业技术资格
取得时间
本人档案存放单位
本人联系电话
考试类别
专业
级别
取得资格名称
证书印制序号
证书
管理号
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意见
该同志经全国统一考试,全部规定科目成绩合格,已具备资格。
(盖章)
年月日
注:1、本表一式两份,分存考生人事档案和发证机关。
2、资格取得时间,以通过全部规定科目考试的时间为准。
附件2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管理号编号规则
职业水平证书编号为10位数字,其格式如下:
**********
省编码级别专业年份省内编号
其中:
第1—2位是省级行政区代码,采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标准;
第3位是职业水平证书级别代码,机动车检测维修士为1,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为2,机动车检测维修高级工程师为3;
第4位是专业代码;
第5—6位是年度代码,为考试年份的最后两位;
第7至10位是序号代码,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该级别该专业合格者的顺序号;
例:1121060012
说明:北京地区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2006年第12位获得证书者的编号。
省市代码
省市名称
省市代码
省市名称
11
北京市
43
湖南省
12
天津市
44
广东省
13
河北省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
14
山西省
46
海南省
15
内蒙古自治区
50
重庆市
21
辽宁省
51
四川省
22
吉林省
52
贵州省
23
黑龙江省
53
云南省
31
上海市
54
西藏自治区
32
江苏省
61
陕西省
33
浙江省
62
甘肃省
34
安徽省
63
青海省
35
福建省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
36
江西省
65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37
山东省
6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41
河南省
81
香港特别行政区
42
湖北省
82
澳门特别行政区
附件3
证书补发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电话
证书级别
证书专业
原证书印制序号
证书管理号
新证书印制序号
申请补发证书原因
(盖章)
年月日
市级考试管理机构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级考试管理机构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评价中心意见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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