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持模糊借款凭证索款依法被驳回
时间:2023-06-07 22:24:50 24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00年,社科院下属分校与其他院校约定联合成立首都联大中国社会科学院分校北区,后因未能获得教育部门的批准,合作办校只能终止。此后,河南沁阳市的农民苏某与社科院打起了官司,要求社科院偿还在联合办校组建过程中的借款。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苏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原告诉称,社科院在联合办校中发生经营困难,自己先后两次投资入股,于2001年12月21日给付20万元;于2002年4月30日给付35万元,全部用于社科院所办的学校。现办学终止工作早已结束,交付款项的原因已不存在,社科院占有原告的资金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2001年的20万元,原告已于2005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并被法院支持,现要求社科院返还2002年35万元及利息。

2005年10月,苏某持2001年12月的借款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社科院认为苏某持有的借款凭证涉嫌诈骗向公安局报案,但因负责联合办校组建事宜的罗某下落不明,公安部门不予立案,法院经审理后判令社科院偿还苏某20万元借款。2008年10月,苏某持2002年4月的债权凭证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社科院偿还借款35万元。原审法院以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苏某的诉讼请求。苏某不服,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两张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上虽加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大学部北区的印章,但字迹比较模糊,社科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此,证实书上的内容不能说明学校收了相应数量的资金。

另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苏某于2005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社科院返还20万元,获得法院支持。可以认定苏某在2005年10月已和社科院发生债权债务纠纷,苏某在2005年10月亦知其权利受到了侵害,但对2002年4月30日开具的两张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上的35万元,苏某于2008年10月才起诉,超过了二年的法定诉讼时效,苏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社科院提出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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