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北京某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原告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1998年10月北京某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定了物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总价款74130元的装饰用瓷砖、地砖。材料供齐后,经验收合格,需方一次性付清货款。后原告北京某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11月按约定向被告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供应了价值76078.29元的所需物资,而被告仅付货款30000元。后时隔四年该笔余款被告仍未给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北京市某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合同,在结算方式及期限上约定全部材料供齐后,验收合格,需方一次性付清货款。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自供货完毕次日起计算,北京市某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在供货完毕后要求北京某建设有限公司给付货款未果后即知道己方权利受到侵害;其后,又未能向法院提供继续追款的有效证据。北京市某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不及时行使权利,其诉讼时效已超过法律规定,造成的后果应自行承担。经法院审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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