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治(1999)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第38号令发布施行了《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对于保护合法经营,预防、控制和打击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公安机关内部职责分工。机动车修理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的管理工作,在公安机关内部统一由治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民警进行业务培训,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年度审核。属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管理和治安检查工作,督促企业治安责任人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内的机修厂、点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检查时要有书面检查记录,发现和接报可疑情况要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要求,将报废机动车的车主、车型等信息通报给当地国家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同时,公安机关要与交通、内贸、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工作。
二、严厉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告的可疑情况,公安机关要立即派员前往调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发现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线索,刑侦、治安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调查取证,对非法收购、拆解、拼(改)装机动车和更改车架、发动机号码、擅自改变车身颜色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深挖细查,一追到底。
三、其他几个需要说明的情况。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业,要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具体审批程序,按照1999年3月25日国家国内贸易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贸局联再字(1999)第11号)执行。
《办法》第十五条中“国家有关规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九条、十二条、十六条中“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
对适用《办法》设定的行政处罚,统一使用公安部制定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贯彻执行《办法》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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