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邓某有意购买陈某的房屋,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然而,在交易时,双方都指责对方没有履约。一方要求先腾房,另一方提出应先付款,最终闹上法庭。日前,仓山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判定解除两人的房屋买卖合同,陈某归还定金。
2007年3月,邓某和陈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陈某将其仓山三叉街新村某座206单元以22.2万元转让给邓某。合同签订当天,邓某按约定给了陈某2.2万元定金。双方还约定,去年6月10日前,双方同往房产交易中心进行买卖交易,交易前邓某支付余款20万元,陈某则将房产证移交给邓某,并且当天交房。如果卖方违约,双倍支付定金,买方违约,不要定金。到6月10日,陈某仍未腾空房屋,邓某因此认为对方违约;而陈某则以邓某没按期支付20万元为由,指责邓某违约在先。邓某最终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赔偿定金。邓某则认为对方违约在先,不用还定金。
经庭审质证,法院确认去年六七月,邓某仍在使用206单元,未完全搬空房屋;同时,邓某在6月10日前也未将20万元付给邓某。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等的,双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有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同等。因此,法院对双方的诉请都不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判定双方解除合同,陈某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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