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负责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质量保证。工程勘察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勘察任务。禁止工程测量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测量单位的名义承担测量任务。工程测量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测量任务。工程测量单位不得将其承担的测量任务转包或者非法转包。工程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勘察合同的要求开展勘察工作,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质量管理程序和质量责任制,明确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员和调查工作相关人员的质量责任。确保调查结果客观、真实、可靠,并对调查结果的质量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责任。
工程勘察单位要实行技术与劳务分离,逐步实现劳务社会化,并接受技术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现场工作质量和测量、记录、取样的正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工程勘察单位的有关人员,特别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员,应当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对所办理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负终身质量责任,并在建设工程寿命期和法定起诉期内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相关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新建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第五条的规定,报请国务院批准的部门申请设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经批准后,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资质申请和批准手续。第十三条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除D级单位外,可以根据其专业实力和技术水平,申请与主业有关的其他行业的设计资质。a类单位不受限制,B类单位不超过两个类似行业,C类单位不超过一个类似行业。第十四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实行国家和地方审批制度。甲级、乙级单位的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审批;丙级、乙级单位的资质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与当地有关专业部门协商。第十五条申请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甲级、乙级资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者国务院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初步审核,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审批发证。其中,地方所属单位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工程勘察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指标管理。(二)丙级、乙级资质申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批,并抄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备案。规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单位的申请和备案材料时,并抄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审查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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