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对其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
(二)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状况资料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三)设计的深度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
(四)对设计文件中提出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注明其产品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验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第二十六条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设计单位应在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一)当事人双方一般应具有法人资格
勘察、设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均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作为承包人应当是具有国家批准的勘察、设计许可证,经有关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作为发包方,一般应是有国家批准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一项工程的整个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内在规律和组织制度。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符合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合同的订立应以国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有关文件为基础。
(三)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征
勘察、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类型之一,它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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