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舟山公租房申请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离婚协议。
(二)新就业大学生及技能型职工:
1.《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一式一份);
2.身份证。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Ⅲ》(一式一份);
2.浙江省居住证或舟山市社会保障·市民卡、身份证。
(四)环卫、公交行业一线职工:
1.《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Ⅳ》(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二、舟山公租房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低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家庭具有新城区域户籍3年(含)以上且在新城居住满一年,未享受批地建房政策;
2.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49217元,家庭总财产低于17万元(含);
3.申请家庭在舟山本岛(含朱家尖、鲁家峙,长峙岛和小干岛,下同)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6平方米,若原有房产转让的(含出售、赠与、析产)须满3年以上;
4.申请对象为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含)的单身者(离异后须满2年);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技能型职工
1.在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含新城管委会、新区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和部省属在舟单位)工作的职工或纳税地在市本级区域内其他企业工作的职工;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须毕业未满10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
5.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舟山本岛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须按《关于印发新城管委会居住证量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舟新新委(2017)年112号)规定,申请参加新城管委会流动人口积分量化管理;
2.在新城区域内实际居住满3年,并已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或持有舟山市社会保障卡·市民卡的外来务工人员;
3.纳税地在市本级区域内的企业工作职工或个体工商户,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
4.申请人及配偶在舟山本岛无房;
5.遵纪守法,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四)环卫、公交行业一线职工
1.用人单位为市本级的环卫企业或公交公司,且申请人为新城区域内从事环卫、公交行业的一线职工;
2.申请人及配偶在舟山本岛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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