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规定为:
1、住院病人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咨询意见、上级医生查房记录等病历原件;
2、住院病人的住院志愿、体温单、医嘱单、实验室检查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原件;
3、抢救急危病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病历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物品、血液、药物等实物,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其余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材料。
当事人起诉应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向立案庭提交起诉状(起诉状要用钢笔书写或打印在A4型纸张上,提交起诉状正本的同时,还要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原告是个人的,应当在起诉状落款处签字,原告是法院人,应当在起诉状落款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应当签字;
2、主体资格证据(以公民身份起诉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影印件、户口簿影印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起诉的,除了起诉人的身份证明影印件外,还应提交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影印件及与起诉人的关系证明;以法人名义起诉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当事人委托律师或其它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
3、能够主张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起诉时应提交证据的影印件,证据用A4、A3纸影印,但也要带证据原件来核对,等到开庭时当事人再提交证据原件)。
(1)离婚案件应提交结婚证原件,婚生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等。有财产要求处理的,要列清楚财产清单及提供相关证据。(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其他财产票证等。)
(2)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应提交疾病诊断证明、门诊手册和医务费、住院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单据;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提交责任认定书、调解终结书和赔偿建议书等影印件;
(4)房地产案件应提交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房地产权证;
(5)劳动争议案件应提交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收裁决书的送达回证的影印件;
(6)债务纠纷案件应提交欠条或借据。
(二)受理案件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交费的规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当事人应持立案庭开出的交费通知单到指定的银行缴交诉讼费,并将银行开出的受理回单交回立案庭。
(四)其它:1、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证据收据、诉讼须知等表格上签名;2、收取发票、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及给当事人的一封信等文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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