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配合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阶段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中最为重要的阶段,其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与正确性,与医患双方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在此过程中,医患双方除应监督调查程序是否合法外,还应该注意一点,即应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调查取证工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配合方承担责任。
在实践中,医疗机构为了方便患者就医,减少患者的等候时间,往往将门诊病历手册、影像资料交由患者自行保管,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只要未在医疗机构建立病案袋的一般也由患者自己保管。所以,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住院病历则因由医疗机构保管,所以都由医疗机构提供。
二、对病历真实性存疑情况下的处理
医患双方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鉴定材料,如果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而应由患方提供的病历资料、影像资料一定要按要求提供,否则,可能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得不到相应的赔偿。但是,实践中,往往出现医方提供了病历资料,但患方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存有异议的情况,此时如何处理?在实践中,如果鉴定资料不全或是双方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存有异议,即使医学会受理了鉴定申请或委托,在以后的鉴定过程中,一旦对方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异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学会也会因此而中止鉴定甚至终结鉴定。所以,无论是双方共同委托还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以及法院委托鉴定之前,医患双方一定要先对病历等鉴定资料进行质证,特别是患方要对鉴定资料进行检验,以免发生病历涂改、缺失等情况,以致形成不真实的鉴定结论。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这些情况,以致鉴定的中止、终结。那么,一旦发生了患方怀疑病历等鉴定材料不真实的情况,双方争执不下,应如何应对?建议患方不要揪其一点,咬住病历的涂改等问题不放,导致无法鉴定。而是要区分不同情况,如果系为了完善病历而进行正常的修改或者病历的涂改系与病人的诊疗没有太大影响的笔误,如将病人的名字写错、性别记错,个别不影响关键性问题的记录中的笔误等,还是要同意进行鉴定,这样才能得到鉴定结论。而如果确实系关键性问题的涂改,如将心脏病人的病历记录由“血压升高”改成“血压未升高”等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问题,那么患方可以提出该问题,如确能明确对关键处涂改,那么医院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无法确定是否存在涂改,医患双方对此存在巨大分歧,争执不下,则可以对病历涂改等问题先行进行笔迹鉴定,但这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属于同一鉴定,应委托其他有资质和有此业务范围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待解决了病历涂改问题后,再重新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三、不得扰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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