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张某家属委托,xxxx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开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相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经过今天的庭审活动,对全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总体来说,本案的发生出乎当事人意料的事情,尤其是对被害人的死亡,被告人和辩护人一样对死者深表同情,对其家属深表歉意。但是,从尊重事实和法律的角度来说,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的行为是防卫过当,且有自首和认罪态度好的情节,依法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
一、犯罪事实方面
根据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被告人致被害人受伤死亡属防卫过当。具体分析如下:
(一)被害人受伤是在被告人对其正在实施故意严重伤害的防卫过程中造成的,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要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所有证据证明,本案的发生过程是:由于被害人让被告人为其对火点烟,被告人没有看见,于是被害人就打了被告人三个耳光和一拳。当被告人持刀找被害人时,被在场的人员劝阻。被告人经劝解情绪基本稳定,准备回家时,被害人又手持铁锹头追打被告人。被告人在无奈之下拾刀自卫,在自卫的过程中误将被害人捅伤,造成目前的后果。
整个案件发生的过程中,被告人从未有要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案件的发生虽然是由于被害人无故殴打被告人引起的,但是,被告人挨打后,经人劝阻,本来情绪已经平稳,准备回家。如果此时再没有被害人持械追打,是不会造成现在的后果的。然而,正是由于被害人持械追打回家途中的被告人,被告人出于自卫,在防卫的过程中误将被害人捅伤,造成了现在的严重后果。被告人从主观上来说,没有一点要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而只是为了防止自己被被害人伤害进行的自我防卫,其主观上的动机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如果被告人不进行防卫,那么,根据当时证据显示的情况,受到严重伤害的将是被告人。
(二)被害人受伤是被告人受到严重故意伤害,情急之下所用的防卫工具不适当造成的
本案的发生是因为被告人受到严重的不法侵害,在进行防卫过程中由于使用工具不当造成的,被告人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防卫过当应符合五个条件,结合本案的事实,我们一一分析如下:第一,侵害现实存在。从案件事实不难看出,虽然被告人已经在回家的路上了,但被害人还是持械追打,这种持械追打的行为就是侵害的现实存在。第二,侵害正在进行。这也是显而易见的,被告人进行自卫时,被被害人打成了轻微伤。这说明侵害正在进行,而且没有结束。第三,具有防卫意识。也就是说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识。前面已经分析过,伤害发生时,被告人主观上只是为了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第四,针对侵害人防卫。这是很明显的事实,自不必说了。第五,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本案中,被害人殴打了被告人,而且已经结束。正常情况下,被害人不会再继续纠缠,更不会持械追打。所以,被告人根本就没有想到被害人会这样。当被害人持械追出后,被告人情急之下顺手又拾起了那把扔了的刀。这个工具的选择使后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这个结果也是出于被告人意料之外的事。
总而言之,本案的事实是被害人无故殴打被告人,又持械追打要回家的被告人,被告人在防卫的过程中误将被害人捅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二、量刑方面
本案的发生是由被害人严重过错引起的,被告人是防卫过当,而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又身患严重疾病,应依法从免除或减轻处罚。
(一)本案的发生是由被害人引起的,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因使用防卫工具失当造成了被害人的伤害,依法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直接目击证人的证言反映,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要求被告人为其对火点烟,被告人没有看到,没有及时答应。基于被害人日常横行乡里的行为和认识,其自认受辱。就对被告人大打出手。当被告人想要反抗时,同样由于被害人平时欺负别人时大多不会反抗,甚至连表达反抗的意思也不敢。于是,被害人骄横的心理容不下被告人的反抗意识。在被告人已经放弃反抗回家的过程中,持足以给人造成严重伤害的铁锹头继续追打被告人,经被告人防卫,给被告人造成了轻微伤的后果。而本案的发生,也正是由于被害人的继续伤害行为迫使被告人自卫造成的。
分析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素,是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本案被告人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案发后及时自首,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件发生时,由于被害人一直打电话叫人,说要杀死被告人,被告人害怕再惹事,就乘车逃走了。后来听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深感不安和痛心,深刻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于是毅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地交待了犯罪过程和相关事实。会见被告人时,包括刚才开庭时,其一再表示:被害人的死亡是其始料不及的事,其对自己的鲁莽行为深感后悔,现在,被告人愿意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给予补偿。也愿意接受法庭的公正审判,改过自新,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被告人的这些行为和心理,充分表现了其认罪和悔罪的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本案被告人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应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证据显示,被告人下肢患有血栓闭塞性脉管炎,该病是一种少见的慢性复发性中、小动脉和静脉的节段性炎症性疾病。虽然从理论上来说造成死亡的机率较低,但临床中因该病及引发症死亡的人数并不少见。被世界卫生组织认定为最痛苦的疾病之一。到中后期后,病人疼痛剧烈难忍,常抱膝而坐,捶胸顿足,号啕大叫,痛不欲生。
被告人得该病已持续10多年,虽经多次治疗,症状仍然未减轻。尤其是发生本案后,被告人心里压力很大,又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目前,患肢麻木、发凉、怕冷、间歇性跛行加重,患肢皮肤呈紫红色发黑、足部皮肤干燥、脱皮、汗毛脱落、小腿肌肉有萎缩现象,部分脚趾出现坏死、溃疡现象。常伴有发热、口干、食欲减退、失眠、便秘、尿黄赤等症状。已达到临床中后期阶段。被告人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已不存在。
从人道主义出发,根据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应酌情从轻处罚。
总之,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的行为是防卫过当,且有自首和认罪态度好的情节,现又身患严重疾病,依法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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