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情形属于单独实施的法律行为范畴。
所谓的“单独”行为,主要是指只需要个体某方通过表达其明确意愿便能够使相关法律行为得以构建和执行的过程。
在此类法律行为中,仅需个体某一方良好的意愿表示,无须征得对方对同一情感示的共鸣与认可,即足以使得此类法律行为得以形成。
然而,对于代理权的授予,则只需要个体某方单方面给予明确表达就可以生效,并不需要得到对方的任何回应。
然而,应当注意的是,无论对何人授予代理权限,都必须在实际行动上公开、明确地向对方做出表达,否则,无从得知授予的具体对象,相应的法律行为也无法被视为真正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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