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原告可以选择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根据相关法规,受害人对保险金享有直接请求权,被告包括被告和第三人。如果原告只起诉肇事者,被告应告知其可以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或保险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原告只起诉保险公司,被告应告知其可以申请追加肇事者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肇事者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原告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时,可以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侵权赔偿和保险赔偿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是共同诉讼,本应分案处理,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保险金享有直接请求权,且请求权是法定的,因此可以从诉讼合并的角度为共同被告。2、起诉时,原告只起诉肇事者的,应当向原告说明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保险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解释后仍不追加,保险公司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按照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3、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保险公司的,由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应根据肇事者的责任确定,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也与肇事者有利害关系,因此法院应向原告说明追加肇事者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肇事者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认定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造成损失的大小,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要充分考虑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包括车辆型号、车速、路况、当事人操作失误程度、事故发生地点、天气等因素。同时,还要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影响。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难以确定的情况,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进行复核或者再次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要充分考虑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总之,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要充分考虑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交通事故责任难以确定的情况,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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