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中对证人的询问主要由法官进行,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需经法庭许可,才可以向证人发问。
然而,法律并未明确法官询问证人的具体规则,法官之间对此问题的认识和做法也各不相同,有的只就程序性事项进行发问,有的什么问题都发问。
鉴定人经司法机关传唤,有义务到案按受询问和陈述鉴定过程、结论;有权査阅案卷材料,并经司法机关许可,有权对当事人、证人等提出询问;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根据《六机关实施规定》第17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
7、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所谓证人,就是指凡知道案件情况而被通知到案作证的人,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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