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非法集资行为的特点与识别方法
时间:2023-07-08 10:54:47 44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p非法集资资金一般是由公安机关负责追缴,如果确认是被害人的,就会进行退赔。《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邓某等人P2P非法集资案

2013年5月至11月,邓某等人打着P2P网络借贷(即个体与个体间通过互联网实现的直接借贷)的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与群众签订所谓电子借款协议的方式,向1300余人非法集资1.2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2014年7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

邓某等人主要犯罪手法为:一是设立互联网平台,公开宣传高息返利。他们在互联网建立东方创投P2P网贷平台,公开宣传本息保障、资金安全、账户安全,承诺给投资人月息3.1%至4.0%不等的高额利息,通过互联网宣传、电话联系及投资人相互介绍等形式,吸引各地客户在其网络平台进行投资。二是虚构借款项目融资,资金自融自用。邓某虚构短期拆借、房产及车辆抵押等借款项目,将伪造的抵押合同上传至网络平台供客户选择;并以保护借款人隐私为由,隐去借款人真实身份,使投资人难以了解真实情况。所募资金均由投资人直接转款至邓某私人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被邓某擅自更改用途,用于购买商铺及支付前期投资者本息。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网络借贷领域鱼龙混杂,一些不法分子打着P2P幌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投资者一定要提高警惕,千万不要被一些时髦概念所蒙蔽。那些缺乏实际经营内容、靠拆东墙补西墙维持的资金骗局,迟早要崩盘,最终受损失的还是广大投资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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