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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定义为非法集资的p2p具备哪些特征

2024-06-20 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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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一,资金池模式 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 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即借款标。 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等市场,有的甚至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以放高利贷的方式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庞氏骗局 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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