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备用信用证的风险是什么
时间:2023-05-04 14:13:43 3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使用备用信用证的风险

1、进口备用信用证诈骗

进口备用信用证诈骗是诈骗分子为骗取银行融资、实际供货商的货物或进口商定金,采用诱惑欺骗的方法,以向进口企业提供紧销商品为借口,诱使买方银行开立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

2、出口备用信用证诈骗

是指诈骗分子打着正常贸易的旗号,以向我方提供出口付款保证为名,在所开备用信用证中故意添加某些对出口商非常不利或者制约出口商主动权的“陷阱条款”,玩弄花样,企图骗取出口商的出口货物或履约金。

3、引资、融资备用信用证诈骗

引资、融资备用信用证诈骗主要是诈骗分子打着“国际财团”的牌子,以帮助地方政府引进外资为借口,诱使国内银行开具备用信用证,借以在国外招摇撞骗,或者穿着“外资企业”的外衣,以合作投资为理由,伪冒国外银行的备用信用证,以此作为融资保证,企图骗取我方银行的融资或贷款。

备用信用证的性质是什么?

1、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

(1)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

(2)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

(3)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

(4)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备用信用证的审核要点是什么?

1、审核开证银行的政治背景和资金情况;

2、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行所承担的责任是否明确具体,来证必须明确注明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3、信用证的金额,必须与合同金额相一致,如合同内订有商品数量的“溢短装”条款时,信用证金额也应规定相应的机动条款;

4、有效期、交单期和交货期。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一切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有效期,即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未规定有效期的信用证,是无效信用证,不能使用。凡超过有效期提交的单据,开证银行有权拒绝接受。

5、信用证的转运和分批装运条款,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如未规定“不准分批装运”和“不准转运”,可以视为“允许分批装运”和“允许转运”。如果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批装运,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规定装运,信用证对该期和以后各期货物均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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