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展现】
60多岁的周某在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儿子及儿媳共同生活。儿子与儿媳在外经营生意,周某则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孙子。在儿媳刘某怀孕、哺乳期间,周某也曾经外出跟儿子一起照顾生意。1999年,村里拆迁房屋,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全家得到拆迁补偿款25万余元,再加上以共有财产购得的房屋三居室及二居室各一套,以及多年积蓄的存款80多万元和价值4万元的实物,这个家庭过得殷实而幸福。然而,2001年周某儿子因意外事故不幸身亡。儿子去世后,周某主张分家,但因为财产的问题与儿媳刘某闹起了矛盾。周某认为财产属家庭共有,要求均分和继承财产。而儿媳刘某认为这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周某仅操持家务,且由自己和丈夫赡养,因而仅有继承的权利。对此双方争执不下,周某将儿媳、孙子及孙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其对二居室房屋的所有权;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析产、继承后要求分得34万元;此外,还要求给付儿子去世后获得的赔偿金中专门属于自己的6万多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应占家庭财产30%的份额,据此判决:儿媳刘某给付周某23万元,并确认了周某对一套二居室房屋及室内财产及已掌握的15万元存款的所有权。
【律师意见】
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然后才能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个家庭是否存在家庭共有财产,取决于三个条件:一是家庭成员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的关系;二是家庭成员有无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家庭不是仅仅由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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