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出售、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如果夫妻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利益,或一方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身患重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付医疗费的行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
再次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与时效的规定
再次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与时效的规定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再次要求分割共同财产适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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