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采集的图像资料:
例如,能呈现一方与第三者间存在亲密关系的影像片段;
2.声音记录:
通过录音资料证实配偶及第三者之间发生的婚外情,例如在与配偶交谈过程中提及对第三者的婚外情承认等情况;
3.影片纪录:
展示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实况的各类视频资料;
4.手机信息:
包括配偶与第三者间的隐私短信,有些时候甚至是配偶与自身、第三者与自身之间通过短信进行关联并讨论婚外情问题,这类短信也可作为有力的证据予以保存;
5.电子信函:
配偶与第三者可能会通过电子邮件沟通,倘若邮件内容涵盖了有关婚外情事务,部分当事人便可能选择将此电子邮件打印以作呈堂之证,或者通过公证手段对上述电子证据进行妥善保管;
6.配偶与第三者亲笔签署的书面文件:
具体来说,在我们处理的案件中常出现的现象是,存在婚外情的一方曾经写下的保证书等,保证自身不再与特定人物发生婚外情关系,这些书面文件也可以作为佐证配偶涉足婚外情行为的有力凭证;
7.周边居民和友人的证词陈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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