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时效再审的时间限制有哪些?
时间:2023-07-03 08:53:27 1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申请再审不能中断执行诉讼时效,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都会由当事人一方在诉讼时效范围之内就提出,提出诉讼的请求确实是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但是其若是已经被受理过一次,但是对于审判的结果不服,此时是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

再审申请是否引起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从以上法律条文规定,除了按照审判监督决定再审的案件通过裁定中止判决外,执行程序不因当事人提起申请再审而中止,那么申请执行时效也不因提起再审而中止。

从法理上来说,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已经确定下来,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便可阻断或中止判决的执行,那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一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使得生效判决形同虚设,从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没有得以及时保护,不利于保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同时也会损害司法的权威。

法院在审结民事纠纷之后,若是案件的当事人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的证据,可以向之前审理纠纷的法院提出再审请求。但不论此请求是否被受理,诉讼时效不会中止、也不会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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