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说误工费重要,是因为在交通事故赔偿当中,占比最大的医药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并不是所有交通事故案件都涉及到(如事故中无人伤亡便涉及不到前述费用),而即便涉及到,这些费用在交通事故案件理赔中也相对固定,多少实际由医院和鉴定中心把握,不太需要事故当事人自己准备材料。而误工费不一样,这项费用最终到底能够获赔多少,往往是和当事人自己的充分认知和举证有着密切的关系,由此讲起。
首先,到底什么是误工费呢?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向受害人支付的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收入的,应当由责任方赔偿受害方误工损失。
由此可知,假设小明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很遗憾的被交警叔叔认定为负事故全部责任,那么小明就无权再向对方主张误工费了。所以,切记全责方是无权主张误工费等相关费用的。如果你不是全责请往下看。
其次,误工费具体主张多少依据什么?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之规定,误工费的主张首先是看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如果有收入来源,那么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就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加以确定。
1、误工时间以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出院诊断证明上写明的休息时间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为准。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如果诊断证明上所载的休息时间明显过长,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法官可能会根据病历等材料酌情处理或者委托鉴定机构做“三期”鉴定加以确认。)
2、收入情况。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需要自己来举证);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法官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酌情计算。
比如,小明因交通事故受伤骨折入院(无责方),住院一个月后,医生建议出院。届时,小明可以要求主治医生在出院诊断证明上注明“建议全休多久”。如果写明的是“建议全休90天”(可分次开),那么小明可以主张的误工时间就是90天。假如小明有固定工作,能够证明自己每月收入3000元,那么每月3000元乘以三个月,小明就能够主张到27000元的误工费了。如果小明没有固定工作,不能举证自己的收入情况,那么误工时间还是90天不变,误工收入法官就可能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的平均工资来确定了。
最后,受害人主张误工费需自己提供哪些材料呢?
(这点十分重要,直接关系到能不能实际拿到应有的赔偿)
1、本人(下同)劳动合同
2、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
3、单位开具的误工收入证明
4、工资的银行打卡记录
5、主张的误工工资超过个税起征点的,需提供纳税证明。
(以北京地区为例,所主张误工工资超过个税起征点5000元,而不能提供纳税证明的,法院一般都不予支持。)
比如,小明在北京因交通事故受伤,如果主张误工期90天,就需要拿到相应的出院诊断证明或者鉴定报告;比如主张误工损失每月5000元,除了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等之外,还需要提供超出5000元以上部分的纳税证明,否则只能按照5000元以下来主张。
所以,以上材料越齐备,就越可能根据实际误工损失赔偿(如果缺少其中的一、两项法官也有可能会支持己方的误工费主张),否则很有可能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行业的平均工资来赔付。
另外(注意重点来了),如果交通事故不涉及人员伤亡是不是就不用赔偿误工费了呢?答案是:不一定。根据车辆性质不同,这要分两种情况来看:
一是与己方发生事故的车辆是营运车辆的,根据对方实际减少的损失,需要对方提供实际发生的误工、营运损失的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的前提下,才可以支付相关费用,而后拿到保险公司理赔(实践中,每个保险公司理赔标准不尽相同,但都要求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才赔偿)。
二是与己方发生事故的是非营运车辆的,一般不涉及误工费用。虽说理论上,如果己方担责,对方要求支付的,也可以按比例给予对方事故当天的(1天)误工损失和修车期间乘坐大众交通工具的费用,但实践中,这些费用少的可以忽略不计,而且一样要拿到对方提供的所受损失的证明材料后才能支付,而且保险公司对这种情况多数不予赔偿,所以这种情况下鲜有赔偿误工费的,对方当事人会很少会主张。
例如:小明驾车与一辆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叔叔认定小明全责,那么出租车一方事后提供了该出租车因维修导致的一段时间内不能正常运营的相关证明的话,与保险公司沟通后(这点很重要)可以支付这期间的误工费;如果小明驾车与一辆非运营的社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方无人员受伤)交警叔叔再一次认定小明是全责,但这次对方主张误工费的,建议就可以暂不理会了。
总而言之,误工费的赔偿,虽说重点是误工费数额的计算问题,但是真正的难点却是在于举证问题。
全文2.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