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责任险
指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险种,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责任保险,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各种单位、家庭或个人。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不能完全等同的。
一方面,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主要是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所致的责任事故风险,即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通常是绝对除外不保的风险责任,这一经营特点决定了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明显地小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另一方面,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并经过保险人的同意,责任保险又可以承保着超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风险。
这种无过错责任即超出了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但保险人通常将其纳入承保责任范围。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两项内容:
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特征:
第一,责任险与财产险不同,财产险的目标是补偿特定资产损失(车辆与固定的财产),责任险为被保人向遭受损失的第三方赔偿。所以因为许多个人与组织的活动都会对第三方造成潜在不良后果,这种保险因而可以在个人与商业领域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第二,由于购买责任保险的目的是杜绝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所以该保险的发展在常见的司法管辖范围内对法律与监管环境的敏感度很高。例如,强制责任险是政府的一种工具,用来解决许多涉及公众权益的问题,如公众的健康与环境。
第三,与其它传统的业务相比,保险人难以对责任风险进行评估。责任保险属于一种"长尾"式的业务特例,其索赔在保单过期很长时间之后仍要充分地开发。特别地,由于无法预知法律环境中的潜在因素与不利于己的变化,保险人常会受到索赔频率突然提高、索赔金额突然上升等问题的困扰。而且司法体系在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形成中起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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